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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nuary 31

    死生事大

    中国人向来最忌讳谈死。哪怕是先贤孔子,亦谓"未知生,焉知死?"仿佛死是一个神秘而令人色变的话题。中国人以及儒家的实用主义,往往把眼光放在此世和此岸。

     

    因为,谈到死亡,往往会涉及到超越现实之上的层面。孔子不愿意谈论死亡,因为其"不语怪力乱神"。所以,儒家的主流是生在此世,就知谈此世的事情。这个世界已经够乱了,这个世界好多事情都没有处理好。哪有时间去管另一个世界。人的问题都没有彻底解决,遑论神、鬼的问题。

     

    因此,儒家向来是最坚定的无神论者。或至少是中间路线,不知可否。孔子的态度"敬鬼神而远之",是其中最典型的代表。后世的王充、朱熹等等都是无神论者。

     

    对死亡以及彼岸的忽视,让佛道乘虚而入。佛教中的天堂地狱、轮回转世,道教中的三十六洞天、七十二福地,而将彼世描绘得丰富多彩、生动活泼。而且,借助着这种宗教性力量,佛道也逐渐和儒家抢夺地盘,即向上开始渗透到儒家学说中,向下即开始争夺民间教化。前者,明显表现在宋明理学;后者,诸如功过格、阴骘文等等。

     

    虽然儒家不讲死亡以及彼岸,但儒家非常重视死亡。何谓哉?儒家将一个人的死亡当作是一个一生最好的注解。如果死得不好,可能会影响对此人一生的评价。有俗语谓,盖棺定论。即人死了之后,才可以对人做出评论。这就涉及到人们所重视的"节",即所谓的"死节"。

     

    这在易代之际表现得异常惨烈与震撼人心。当庄烈帝在北京煤山投缳时,当时死节者寥寥。史可法说,"先帝待臣以礼,御将以恩,一旦变出非常,在北诸臣死节者寥寥,在南诸臣讨贼者寥寥,此千古以来所未有之耻也!"但也有不少忠臣赤子,追随崇祯帝而死。

     

    其中一个例子就是大儒刘宗周。但刘宗周在崇祯帝自杀时,并没有立即自杀。直到顺治二年才绝食而死。

     

    在当时大部分士大夫的思想中,当社稷颠危之时,首先的选择就是速自决。正如陈子龙所谓:

     

    上:伏欧刀,赴清流,速自引决;

    次:南走闽越,西奔滇蜀;

    下:客游下邳,结纳沧海;

     

    历代儒家史官都在官修史书中,对那些死节的人大书特书。并根据不同情况,将死在不同境遇中的人进行分类。如《宋史》中将之分为三等。孙奇逢将之分为二类。

     

    但正如黄宗羲所谓人臣"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优乐。"换言之,不必为了一个朝廷而死节,同样,亦不必为了所谓的尽忠而死节。这种观点可谓是明清以来最为启蒙之话语。

     

    然而,统治者往往将国家等于王朝,将爱国等同于爱皇帝。实际上,越来越多人已经意识到,国家不等于王朝。

     

    但在不少人那里,死节还是分内之事。究其原因,儒家里的尽忠报国思想虽然有很大影响。但我觉得好多人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明王朝养了他们,"养"与"被养"的关系,让他们觉得自己必须如此。另外一方面,好多人在那种危急的时刻,自杀还能落下殉国的美名。而抵抗或投降,不一定会获得好处,反落下二臣的恶名。

     

    因此,人都是理性选择的。在To be or not to be的问题之前,好多人是谨慎选择的。而影响儒家选择的,往往不仅仅是现实的利益,也有名誉、气节等精神的利益。

     

    不能说后者不是利益。

     

    实际上,等清王朝稳定之后,顺治、康熙、乾隆等皇帝开始嘉奖那些为明王朝死节的人。这难道不是一种回报吗?对于新王朝来说,奖掖死节的人即在表明重视儒家的三纲五常而已。换言之,新王朝也是要继续原先的统治技术,虽然统治者换了而已。

     

    两千多年的封建制度,好比现在的政党轮替,如果将两三百年当作一个政党统治时期来看的话。然而,要想一个政党下台是不容易的。不是可以用选票的,而是血腥的暴力。这是因为许多统治者并不愿意自动下台。谁也不想让自己的财富拱手让人啊。

     

    所以,即使在今天,这个情况也一样。中国人对利益的贪婪,让他们毫无公平、公正等概念。政治上没有民主等观念。在统治者看来,他们永远正确、伟大、光荣。即使是腐败透顶,也绝不会下台。因为他们的利益集团不允许,他们的子孙不允许,他们自己也不允许。

     

    儒家对一个人死的注重,无法是对其所主张的统治制度的维护而已。死生问题,关乎一个人的名节,后世的评价。因此,死亡不仅仅是死亡,而是一种道德行为、宣告行为。

     

    但我想越到近代,这种死节的人越少。清亡之时,死节的人更少。国民党下台,共产党上台,恐怕死节的人没有,但后来被整死的人不少。

     

    (参考书何冠彪:《生与死:明季士大夫的抉择》)

    香港崇基神学院别离诗

    苍苍马鞍山

    洋洋吐露港

    巍巍神学院

    穆穆众志堂

     

    八方学子聚

    四海贤哲藏

    圣经微言短

    坟典大意长

     

    翼翼衍天道

    矻矻著宏章

    谆谆教众生

    美美与共赏

     

    翠竹伴清泉

    绿鸟鸣幽窗

    二载如过隙

    离别感且伤

     

    中华多舛难

    志者勇担当

    勖哉同道人

    兢兢莫相忘

     

    丁亥年腊月

    January 28

    关于尽快制定和认真实施《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的建议书

    GrassRoot按:中国特色的政治催生了特色的“上书”制度。从以前的死荐、公车上书到现在的联名上书。可怜的中国知识分子!可怜的中国政治!没有合适和正常的途径表达言路,自然只能如此。然而,这种寄希望于以上书形式而变革,实际上是知识分子的一厢情愿而已。中国的国情就在于,如果要变革,除了暴力,仿佛就别无他途了。因为,每个中国人都不想放弃自己的既得利益。谁愿意变革啊?而愿意变革的人,往往就是那些徒有浪漫情怀,而无真正实力之人。我总觉得,未来的中国,可能还会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几百年一轮回,咱们老百姓就耐心的等待吧。


    最近,看到明清易代之际,不少士大夫并没有选择殉国。我想,可能是不少人已经或多或少意识到,虽然王朝灭亡了,但国家没有亡啊。所以,范不着为一个王朝自杀。换言之,有些人已经意识到,王朝不等于国家的。而那些统治者成天宣传的爱王朝就等于爱国家,实际上或多或少破产了。今天的中国,也有某种类似性。爱党不等于爱国,亡党不一定亡国。政党可以轮换,可国家依然在。不必害怕亡党。但是,如果一个政党腐败到透顶,却不肯让有能力的其他人或政党上台。结果,势必会引发混乱或暴力。因此,一个成熟的政治制度,其前提是政党必须是正直、公正的。而不是流氓、土匪。占着位子,不干好事,不就是典型的流氓、土匪吗?

     

    关于尽快制定和认真实施《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的建议书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胡锦涛总书记和各位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吴邦国委员长和各位代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贾庆林主席和各位委员:


    公职人员申报并公布家庭财产以接受公众监督,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行已久的制度。我国在1988年,国务院监察部便会同法制局起草了《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 1994年经中共中央同意并转发的全国人大“八五”立法规划中,便将《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立法项目。此后,又有各方人士,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公民多次建议或呼吁建立这一制度。然而,时至今日,连这项法律的草案还没有出台。


    根据中共中央2005年印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关于“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的讲话精神,鉴于广大人民群众强烈而迫切的要求,我们郑重建议:尽快制定并认真实施《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以下简称“财产申报公布法”)。现将我们的建议陈述如下,并将拟订的法律草案附录于后。

    一、制定和实施“财产申报公布法”的重大意义


    首先,“财产申报公布法”是反腐倡廉、巩固人民政权、保证社会主义国家长治久安的一项重要制度。毛主席早在建国前夕就谆谆告诫各级干部“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特别要警惕“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建国之初,毛主席又亲自发动和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开展了以反贪污、反行贿为重点的“三反”、“五反”运动,在廉政建设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1982年,邓小平同志严肃地指出:“我们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个方面的政策以来,不过一两年时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进经济犯罪的人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犯罪的严重情况,不是过去‘三反’,‘五反’那个时候能比的。”邓小平同志强调:“要足够估计到这样的形势,这股风来得很猛。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末,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402、403页)2007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着重指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我们认为,制定和实施“财产申报公布法”是保证我国人民政权不会改变面貌和长治久安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二、“财产申报公布法”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国《宪法》规定,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并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制定和实施“财产申报公布法”,是预防和惩处领导干部侵吞公共财产和私人合法财产(包括农民家庭承包土地),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一种锐利武器。


    第三、“财产申报公布法”是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爱护领导干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人民行使民主管理权、民主监督权,首先须要有知情权。制定和实施“财产申报公布法”,才能落实人民群众对领导干部财产状况的知情权,从而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监督,以加强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这项制度对领导干部具有警钟长鸣的作用,可以促使他们遵纪守法,廉洁自持,提高政治素质。


    第四、“财产申报公布法”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养良好的党风、政风,凝聚党心、民心的一个重要因素。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少数党员干部作风不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比较突出,奢侈浪费、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优良的党风是凝聚党心民心的巨大力量。”毋庸讳言,贪污腐败的领导干部虽属少数,但他们践踏了社会主义法制,败坏了社会风气,严重地损害了党和人民政府的形象。通过制定和实施“财产申报公布法”,可以使清正廉洁行为得到肯定和发扬,使贪污腐败行为受到惩处和谴责,以正反两方面的实例教育各级干部和社会公众,是提高政府和社会诚信,确立良好的党风、政风,维护中国共产党和各级政府在人民群众中应有形象,密切党群关系和政民关系,加强上下团结,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关键性环节。

     

    二、制定和实施“财产申报公布法”


    必须有坚强的决心和必要独立性的权威机构


    自从1988年有关方面起草《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收入的规定草案》到现在,已经拖了将近20年了。这个期间,在1995年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但其内容是只报个人收入、不报家庭财产,只报劳务收入、不报非劳务收入,只在内部向人事部门报告,不向社会公布,人民无法监督。2001年,中纪委、中组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增加了报告财产的内容,但仍未规定信息公开的办法,致使本应成为“阳光法案”的制度仍然未能落实。o:p>


    对于这项利国利民也在根本上有利于领导干部的制度,为什么拖了如此之久,总是踟蹰徘徊、不能落实呢?从客观上看,建立这项制度确实存在着种种困难和阻力,特别是来自那些有黑色收入和灰色收入官员的阻力;从主观上看,存在着思想方面、组织方面和配套措施方面的问题。我们认为,必须从主观上解决这三方面的问题,才能克服客观上的困难和阻力。


    第一,在思想上,必须有坚强的决心和信心,有勇于改革创新的勇气和魄力。


    从媒体的报道中可以看到,有个别人以维护领导人的隐私权为由,反对建立“财产申报公布法”。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领导人掌握和行使公共权力,其财产的隐私权应当服从公众的知情权。这是国际上早已在法理上和实践上解决了的问题。如果在我们社会主义中国反而要加以否定,岂非开国际玩笑?据报道,目前在我国有关机构中,绝大多数人是表示原则上赞成建立这项制度的,其中有些人主张尽快建立,但更多的人面对实际困难,顾虑重重,甚至存在着某些片面的、错误的思想。其中有一种“监督无效论”,认为财产申报制度依靠的是官员个人的道德意识:清者自清,浊者自浊,即使有了法律也无法了解个人财产的实情。这显然是在反腐斗争中知难而退、失去信心的表现,也是对法律作用的否定,显然是不对的。还有一种“成本过高论”,认为中国官员众多,操作复杂,立法和执法花费人力财力过大。这种意见显然没有看到,不加强反腐而让贪腐泛滥所造成的物质和社会损失,比之反腐举措的成本高出何止千万倍!再有一种“条件不具备论”。这种意见没有看到条件是须要人去积极创造的,也没有看到最近几年来银行存款实名制的开始实行,法律界人士对这项法律的研究日益重视,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建立这一制度更加强烈的要求和支持,说明有利条件正在增长。再加上有外国成熟的立法经验可资借鉴,建立这项制度是完全可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10月审议并批准我国成为《联合国反腐公约》的缔约国,提供了制定和实施“财产申报公布法”的国际有利条件。我们认为,只要在思想上把这项反腐倡廉的大事,真正提高到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关系到党和国家“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高度去认识,下定最大的决心反腐败,再大的困难也是一定能够克服的。


    第二,在组织上,必须建立依法独立的、权威性的、强有力的执法机构——最高廉政监察院。


    制定和实施“财产申报公布法”,是一项深刻的政治改革和社会改革,势必遇到那些亦官亦商、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的官员多方阻挠和抵制。因此,如果没有一个依法独立的、权威性的、强有力的监察机构,即使制定了这项法律也难以贯彻落实,甚至可能成为徒具形式的摆设。我国的监察部和地方各级监察局,以及新建的国家预防腐败局,都是隶属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由这样的部门来主管这项工作,就是要求被领导者彻底查清领导者的财产状况,要求下级干部严格审核那些对他们握有奖惩升降大权的“顶头上司”有无贪污行为,这在事实上是很难做到的。就地方来说,还可能有上级监察部门的某些干预;就中央一级来说,就完全没有上级监察部门的干预了。而对于中央一级领导干部的监察是否严格、彻底,对全国的监察工作具有关键性的导向作用。我国现行的监察体制,恰恰在这个关键环节上存在着明显的漏洞。现在流行于许多地方的“老子大官儿(女)大款”的现象,就是由个别中央领导人带头而后出现于许多地方的。事实证明,这种具有先天缺陷的监察体制,已经到了非改革不可的时候了。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联合国反腐公约》中关于反腐机构要有“必要的独立性”的规定,我们建议,将现有的国务院监察部升格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的最高廉政监察院,这就把它从行政部门分离出来,进入司法部门序列。在最高廉政监察院之下,地方各级设立相应的廉政监察院,实行逐级垂直领导。最高廉政监察院院长如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那样,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这种监察体制并不是我国的“创新”,而是许多国家的惯例,如美国的“廉政署”就是直接向总统和国会报告工作的。许多国家赋予廉政反贪机构对有关人员和组织进行调查、检查、搜查、起诉和限制转移(处置)财产等权力。我们认为,以最大的决心和勇气,建立起这样的权威监察机构,是我国反腐败能够取得重大成效的一个关键。为了解决这个关键问题,应依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有关条文作应有的修订。


    第三,在配套条件上,必须有严格的核查手段和相应的法规、措施。


    为了有效地实施“财产申报公布法”,还须要有若干配套条件,如规定对领导干部财产核查的程序和方法,严格实行金融实名制和建立不动产交易实名制,建立领导干部向海外转移财产的事先报告审核制度,以及国家对核查工作在人力、财力、技术上给以足够的保障等等。此外,目前我国《刑法》中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罚的规定过于笼统而又畸轻,往往成为巨贪分子逃避应得重刑的“依据”,也需要加以修订,改为按照来源不明财产数额分档规定应得的刑罚。所有这样一些配套条件都是必要的。但是,只有首先解决上述思想和组织问题,有了坚强的决心,特别是在建立起依法独立的权威机构的基础上,才能较快地把这些条件一一落实。如果要等待配套条件完全具备后再建立“财产申报公布”制度,那就是本末倒置、先后倒置,只能使该法的制定继续拖延下去。

    三、 “财产申报公布法”的主要内容


    世界各国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的内容,可说是基本相同,又各有特点。不少国家还不断地总结经验,力求加以完善。例如,美国1978年颁布了《政府伦理法》,以后曾多次修订。1989年颁布了《政府伦理改革法》。该法规定: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司法机构中一定级别以上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申报财产。申报人员在任职后和离职后30天之内申报本人、配偶以及所抚养子女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在职期间每年按期申报一次。美国有2.5万名高级官员和雇员的申报内容要全部公开,另有25万名中、下级官员的申报内容作有限制的公开。该法还对申报资料的接收和保管办法、公布方式、查阅手续、审查办法以及对迟报、拒报、谎报的处罚办法作了详细规定。据传媒报道:1989年美国众议院院长詹姆士·赖特因多次迟报,并超额收取讲课费,他的妻子超额收取别人馈赠礼品等违规行为而被迫辞职;2007年田纳西州2名县专员(相当于县长)和2名县司法官因一再迟交申报表,每人被罚款1万美元。2005年2月,法国财政部长因在财产申报中谎报住房情况,终于被迫辞职。许多国家还对公职人员的亲属的违法敛财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如韩国前总统金大中在任期间,他的两个儿子利用自己的特殊身分,为公司和企业疏通关系,大肆收受钱财,被检察机关以《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中的“斡旋获利罪”判刑。许多国家还在互联网上建立了专门的官员财产申报系统,任何人可以随时从网上查到这些官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这样一些做法,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虽然不能根本解决腐败问题,但对预防和减少腐败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世界上任何国家的有益经验都是我们应当借鉴的。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公职人员应当比资本主义国家的公职人员更加廉洁清正,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这一点,在建国初期“三反”“五反”运动后相当长的时期是做到了的。到后来才出现了相当严重的贪污腐败现象。在1985年,陈云同志就严肃地指出:“一说到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有些党政军机关、党政军干部和干部子女,就蜂拥经商。仅据十几个省市的调查,从去年第四季度以来一下子就办起了两万多个这样那样的公司。其中相当一部分,同一些违法分子、不法外商相互勾结,互相利用。钻改革的空子,买空卖空,倒买倒卖,行贿受贿,走私贩私,弄虚作假,敲诈勒索,逃避关税,制造和销售假药、假酒,谋财害命,以至贩卖、放映淫秽录像,引诱妇女卖淫等等丑事坏事,都出现了。‘一切向钱看’的资本主义腐朽思想,正在严重地腐蚀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我们搞社会主义,一定要抵制和清除这些丑恶的思想和行为,要动员和组织全党和社会的力量,以除恶务尽的精神,同这种现象进行坚决的斗争。”(《陈云文选》第3卷,第355、356页)从那时以来的20多年中,虽然不断地对贪污腐败行为进行斗争,并取得一定成绩,但总的看来,贪污腐败现象比那时不是减轻了,而是加重了。


    我国的“财产申报公布法”应当体现对腐败现象“除恶务尽”的精神,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报人的范围。应当包括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各级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2005年4月27日由国家主席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谓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当时的人事部长在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三次会议上对这一法律草案的说明中指出:不仅行政机关人员,而且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共产党、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所有这些履行公职、纳入编制、由国家财政供给的人员都属于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法》第十六条还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财产申报人的范围应定为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公职人员。但在大中城市郊区和重要交通线附近的某些乡村,经济发达,土地价格很高,官商勾结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切实防止腐败,经省、市、自治区人代会决定,也可以把这些地区的乡科级正职和副职公务员,列入申报人的范围。此外,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公职人员,也应列入申报人的范围。


    (二)申报的内容。应当包括本人、家庭成员和已另立家庭的子女及其配偶的全部财产,即全部动产和不动产。由于我国相当广泛地存在着“老子大官儿(女)大款”的现象,有些子女及其配偶直接或间接地利用领导干部的权势谋取私利。如果申报人不同时申报已另立家庭的子女及其配偶的财产,这一法律就不可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申报、公布财产的时间、方式和程序。领导干部如在任职前由主管机关公示的,应在公示中列入其申报财产的内容;所有领导干部任职后应在一定期限内申报,以后每年申报一次;离职后也应在一定期限内申报。各级执法机关应将申报人申报的内容分别在全国性的、本部门的、本地区的互联网上和大众媒体上公布,使社会公众得以了解,并便于查询和监督。


    (四)严格的审核和处罚办法。执法机关对于申报人不按期申报的,应责令其限期补报。对于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应予严格核查。发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五)强有力的执法机关。这个执法机关必须是具有必要的独立性、足够的权威性和强有力的机关。为此,应设立最高廉政监察院和地方各级(至县、市级)廉政监察院,直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六)认真实行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专门机关要依法认真做好受理、公布、审核和管理各级领导人的财产申报工作。同时,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通过多种渠道主动征集和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通过广大群众“雪亮的眼睛”进行监督。还要大力支持、保障和鼓励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加强舆论监督。这样才能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希望中央领导在依法申报和接受核查中率先垂范,充分尊重和支持最高廉政监察院依法行使职权。


    以上建议和所附法律草案,殷切希望中共中央和全国政协予以肯定和支持,殷切希望全国人大予以采纳,在2008年春到2009年春这一期间完成此项立法工作并开始实施。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草案)

    第 一 条  为了保障和加强廉政建设,防止贪污腐败,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 二 条  国家级正职和副职、省部级正职和副职、厅局级正职和副职、县处级正职和副职的公职人员,包括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中相当于上述级别的公职人员,都是法定申报人,都须依照本法申报财产。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可以将某些经济发达地区的乡科级正职和副职的公职人员列为法定申报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申报的其他人员。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


    第 三 条  法定申报人应申报的财产,包括本人家庭成员的全部财产和已单独成立家庭的子女及其配偶的全部财产。


    本法所称全部财产包括:土地、建筑物以及附着其上不可分割的物等不动产;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期权,汽车和其他贵重用品、饰品和字画、古玩等收藏品,以及价值在3000元以上的其他动产。申报人在境外、国外的财产亦须申报。


    申报的各项财产,应逐项列明种类、数量和价值及其来源。其中的主要财产还须列明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证件的颁发机关、颁发时间和编号。


    申报人和家属及另立家庭的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的所有金融活动和不动产交易,均须实行实名制。


    第 四 条  最高廉政监察院和地方各级廉政监察院,是本法的执行机关。


    各级廉政监察院负责受理、公布、审核和管理申报人的申报,有对申报人及相关的人员和组织进行调查的权力,以及对涉嫌违法者进行检查、建议处分(行政、纪律处分)和对涉嫌犯罪者起诉(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最高廉政监察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地方各级廉政监察院的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各级廉政监察院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由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审议。报告全文及审议结果应在互联网和大众媒体上公布。


    各级廉政监察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和监督。


    上级廉政监察院领导和监督下级廉政监察院的工作。


    第 五 条  法定申报人在就职后二十日内应向同级廉政监察院进行申报。在职期间,须在每年五月二十日前申报上年度的全部财产,其中新增加的财产,应具体说明其来源。


    主管机构在公示遴选新的领导人员之前二十日,应通知被遴选的法定申报人申报全部财产,并将申报内容列入公示之中。


    法定申报人在离职(包括调动、退休等)后的二十日之内,须向同级廉政监察院进行申报。


    第 六 条  各级廉政监察院在收到法定申报人的申报后,应于十五日内将申报内容在相应范围的互联网的专设系统上和大众媒体上公布,即:中央国家机关申报人的申报,在全国人大网站和中央级报刊上公布;各部委申报人的申报,在本部委的网站和报刊上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人的申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网站和报刊上公布;各县申报人的申报,在本县的网站和报刊上公布;国有企业申报人的申报,在本系统内公布。


    凡公民或单位对法定申报人申报的财产及其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质疑或检举的,廉政监察院应于一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情节复杂一个月不能予以答复的,不得迟于三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但应向质疑人或检举人说明推迟答复的具体理由。


    为了国家利益,最高廉政监察院确认国家核心保密人员的申报,不予公布。


    第 七 条  廉政监察院对于申报人不依法定日期申报或申报内容不详的,应责令其限期补报。逾期不报的,以拒报论处。对拒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并可处以罚款。


    廉政监察院对申报人申报的内容应进行严格审核;发现瞒报、谎报的,转移财产的以及新增财产来源不合法或不能说明来源的,情节轻微的,应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并可处以罚款;触犯刑法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 八 条  廉政监察院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失职行为的,应予以行政处分;有包庇或诬陷申报人行为或其他渎职行为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廉政监察院工作人员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其职务未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何人不得予以变更。


    廉政监察院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立功表现的,国家应予奖励,并授予国家反腐倡廉荣誉称号。


    申报人和申报人的利益相关人报复陷害廉政监察院工作人员的,应依法从重惩处。


    第 九 条  廉政监察院在预防和反对腐败工作中,应主动征求并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维护人民群众反对腐败的权利不受侵犯。


    廉政监察院应支持、保障和鼓励各种媒体对公职人员的贪污腐败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各级廉政监察院以外的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在接到公民检举、揭发贪污腐败和与之有直接关系的举报后,应及时转交廉政监察院或国家检察机关处理。


    第 十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维护政府清廉、反对腐败的权利。


    公民对于任何公职人员的贪污腐败行为,有检举、揭发、控告或提出质疑、提供核查线索的权利。


    任何公民不得包庇申报人。如有为申报人隐瞒和转移财产以及利用其他方法规避本法之行为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任何公民不得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对申报人进行诬告。对诬告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 十 一 条  本法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建议人:


    李成瑞 (原国家统计局局长,多所高校特聘教授)


    巩献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柳运光  (原东北工学院党委书记,党的七大代表)


    秦仲达 (原化学工业部部长)


    马  宾 (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顾问)


    喻权域 (社会科学院学术咨询委员,全国政协第九、十届委员)


    杨守正  (外交部离休干部,原驻苏联大使)


    周光春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顾问委员会主任)


    韩西雅 (原全国总工会书记处候补书记)


    陈谈强 (原《光明日报》副总编辑)


    苏铁山 (原国史学会副秘书长)


    王子恺  (原北京市委党校副校长)


    苗东升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张  帆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赵光武  (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冯国瑞   (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臧乃光 (原中国银行总行副总经理)


    徐非光 (中宣部离休干部)


    徐学成  (中国人民解放军正师职离休干部)


    高  彻  (原东北工学院退休干部)


    高  恒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李  伟  (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


    孙学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研究员)


    默明哲  (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编审)


    刘日新  (国家发改委离休干部)


    张宏志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李世辉   (中科院工程地质力学重点实验室客座研究员)


    吴秉元  (铁道部党校教授)


    杨  荣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田盛颐 (中央民族大学副教授)


    徐  飞 (中国传媒大学副教授)


    徐治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


    卢明森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副教授)


    蔡善铎  (教育部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朱文琳 (国家气象局高级工程师)


    孙德生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高级经济师兼律师)


    孙祖芳  (原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院蛇口科技公司部门经理)


    卢子恺  (江苏苏州万凯车辆服务公司董事长)


    韩  青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财务规划师)


    李  超  (北京佳力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义华  (原北京市东城区妇联主任)


    李富君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讲师)


    仇英军  (河北宣化科技职业学院教师)


    崔金城  (山东金麒麟集团工程师)


    何义英  (中医科学院中医医师)


    杨压难  (辽宁电视台高级工程师)


    居思慿  (燕化公司退休干部)


    冯宝英  (安徽省铜陵有色金属公司退休干部)


    王月华  (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董  青 (北京红枫树妇女热线心理咨询师)

    联系人:


    李 成 瑞   巩 献 田                  2008年1月20日


    如果您原则同意这封建议书,欢迎签名声援,并将附表寄回。

    杞人语录(9则)

     
    1、瞬间死亡
     
    昨晚,差不多今天凌晨的时候,在弄自己的论文,室友已经酣酣大睡,外面万籁俱寂。突然,有一股念头从心里涌出:活着真没意思,不如死吧。
     
    这是最真实的感受,并不是一时无意识的冲动或感觉。而是真实的、主动的、真切的自我意识。我不知道为什么会突然这么清醒的“自我暗示”?也不知道这种暗示,会如此理性、如此光亮?
     
    仿佛这是一种合理的建议,如同我饿了,我的大脑就会说“快去弄点吃的吧”。我很诧异,很惊慌。在我的思想世界中,“自杀”也成为合理建议菜单中的一个选项了?
    或许是抑郁症的表现吧。后来,我自己分析,在抑郁症的人中,一些不合理的、非常态的思想就成为合理的、正常的。
     
    徐梵澄的书,说如果人的死亡仅仅只是肉体或神经的停止运作,而意识还存在,该是什么样的情景?我此时此刻的感受,就如此。
     
    为什么我会有抑郁症?或许是我太过于悲观而已。对自己悲观、对社会悲观。在这个社会,贫富差距日益拉大、社会不公涌现。昨天看到刘涛的婚礼,花费400万。想想我们这些老百姓,房子都买不起。而那些高干子弟、贪官污吏、社会名流,哪个不是锦衣玉食、养尊处优的?而对于我自己,真的感觉到人终究的消失所带来的空虚感,日益增强。所以,有时候,我宁愿相信尼采的永恒轮回。因为我真的不相信自己会彻底消失,无影无踪。
     
    这就是所谓的瞬间死亡,身体死亡,意识清醒。
     
    2、公平与自由
     
    人真正的不自由来自社会的不公平。如果一个社会真正的公平、公正,个体与个体之间能够真正平等,那么个体才会实现真正的自由。
     
    现在社会束缚个体的是那些不公正的社会制度、不公平的社会现实。找工作时,人家有关系、有后门,你再有能力,再有本领,也无济于事;诉讼时,人家有权势、有金钱,你再有道理,再很无辜,仍然一败涂地;遇到不平时,人家高官厚禄、富商大贾,你再不满,再仗义,也只能装聋作哑;被人家欺负时,人家是国有、垄断,有警察保安,你再愤恨,再气愤,也只能忍气吞声。
     
    这样的社会,每个人活着都不舒坦,能自由吗?
     
    而阻止社会实现公平、公正的正是那些享有特权者。他们认为“老子英雄,儿好汉”;“有多大能力,吃多少饭。”他们认为,他们有人关系、财富、权势,是因为他们有能力,所以他们该享受到如此特权。而那些没有能力者,该被打死、该被虐待。
     
    实际上,他们占据了有力的社会条件,实际上剥夺了他人生存与发展的空间。如果在真正公平、公正的条件下,他们以及他们的子女,并与比别人强多少。现在他们一方面通过国家机器,包括法律、教育、警察、军队等,稳固他们的地位与权势,以保证他们以及子孙后代永享荣华富贵;另一方面通过拉拢政策,以讨好某一部分人加入他们的阵营,从而继续维系该群体的发展。
     
    而广大的下层人民,实际上就是最倒霉的工蚁了。
     
    这是个体自由最大的障碍。
     
    那些大款、高干子弟、贪官可谓无拘无束,无所不为,为所欲为。而我们,这些无权、无钱、无势之小民,则只能每每低头喟叹,望洋兴叹了。
     
    对于自由之向往,是每个人之必然;而我却不希望步入他们这个阵营。因为我不希望我也成为那种洋洋得意、蔑视下层百姓、践踏别人自由之人。
     
    是故,欲实现真正之自由,非要推进社会公平、公正;而欲推进公平、公正,则需打到这些特权阶级。一方面要让所有个体在获得教育、信息、工作、职位、机会等各个方面一律平等;另一方面要征收遗产税与约束官员行为,并将税收多用于支持下层人民。如此方可实现社会之公平,方能真正自由。
     
    上次我去买火车票,要改签,车站不给。他们说这是规定。我投诉无门。只好先退票,再买票。不到一分钟,车站就赚了我80多块。而我们工人每天的工资也只有50多。当然,我感到不舒服、不自由,可又有什么办法呢?
     
    返回宿舍后,若有所思,便有此文。
     
    3、合法性
     
    历史的观之,政治之合法性来源有二:其一所谓“家天下”,即封建帝制的“自上而下”,其二所谓“民主选举”,即主流国家所行的“自下而上”选举制。
     
    在宣统帝宣诏退位之前,中国的政治、官府之合法性来源于皇帝。皇权至上,所有臣子、百姓,无不俯首称臣,三跪九拜。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宾,莫非王臣。”因此,官员一律对上负责,小官对大官负责,大官对皇上负责。管好百姓,收好租子,即可安定过日子。结果造成的是,一帮百姓养活着另一大帮无所事事之人,即寄生阶层是也。他们之所以能够寄生,完全在于他们掌握政治权力,或者财富资本。而这种情况往往造成贪官污吏、土豪劣绅之横行霸道。而下层百姓往往只能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清官的身上。
     
    知识分子也往往为了自己的利益,为了爬进这个利益集团,而唯他们马首是瞻。并且为了维护这个制度,而绞尽脑汁。最后的情况就是,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制度,劳不可破。即所谓学者所言,超稳定结构。然来,封建制度之牢固在于它时刻保证了一部分人通过某种制度,能够向上层流动。换言之,它基本上还给于下层人以某种希望。就像一种游戏,它虽然以剥夺所有人的财富为目的,但同时又允许一部分人加入其中。这样,基本上就不会有人反对。因为,每个人都会为了分那一杯羹,而抢破头。根本就没有时间考虑,这个游戏和不合理,适不适当。
     
    所以,在中国这个土壤之上,根本就没有生出民主的种子,也不会长出枝叶,且能开花结果。在以前的《地方志》中虽然也有“选举志”,可实际上与西方的民主选择根本就不是一回事。
     
    说说如今的官员,实际上是怎么成为官员的,连普通百姓都不清楚。恐怕只有第一把手知道。国家主席在成为国家主席之前,全国人民是不知道的。而他们怎么就成为百姓的父母官的呢?百姓愿不愿意接受这个“父母”?咱们不知道。
     
    这实际上关系到政治的合法性。换言之,官员或政府权力是从哪里来的?从上,还是从下?还是凭空产生的?
     
    当然,目前是有人大代表的。可这代表是否真正代表人民还真不好说?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虽然西方民主选择制度有其缺陷,但从道理上讲确实合乎理性的。因为它确实是按照权力自下而上这个逻辑结果进行的,因此也让其管治有了合法性。
     
    中国人的思维中有一个非常不好的想法,那就是合法性的继承性。即认为上一代取得了权力或财富或地位,那么下一代或指定的某些人,就自然而然继承了这些权力或财富或地位。这种想法,实际上就是封建时期“家天下”的余续。也是宗族制思想的余孽。
     
    而这种想法,实际上就造成下一代人之间的不公平与不公正。久而久之,就会带来社会的不安定与不和谐。因为,它阻挡了社会人才的正常流动。当下一代人继承了上一代人的权力或财富或地位时,实际上就剥夺了其他人的权力或财富或地位,及其获得这些东西的可能性。
     
    儒家思想中,以血缘为基础所构建起来的关系网,主张所谓爱有差等,就是这种坏思想的源头。所以,在中国的知识分子中,根本就没有人思考,应该建立一个合理而公正的社会制度或政治制度。一般人的想法就是在既有的条件下,获得利益的最大化。
     
    所谓“三个代表”实际上是在解决这个合法性问题。从另一个层面看,统治者必然要通过某些途径将社会精英拉进自己的集团,以成为利益相关者,或者分一杯羹。这样才能让自己的统治延续下去。但是,当这些精英不再满足所分得的这些利益,或者已经觉醒,或者倒戈之时,统治者的统治必然会岌岌可危。
     
    因此,在中国往往发生改朝换代,即使民国代替大清,新中国代替民国,仍然保留了这个特征。而不像西方国家,他们是政党下台了,国家还在。而我们的情况往往是,皇帝下台了,国家也完蛋了。
     
    夜深人静,不能寐。遥想民间疾苦,往往辗转反侧。就其根本,还是制度、思想上的问题。愿与有志者共勉。
     
    4、台湾选举对于我们的意义
     
    如果一个政党没有管治能力,它应该心平气和的下台,而让另一个政党上台。这样既不会破坏安定,也不会带来混乱。虽然会亡党,但不会亡国。如果非要恋着权力不放,往往会带来种种冲突。比如尼日利亚和巴基斯坦。
     
    往往不是某些人不想下台,而是那些利益集团害怕失去自己的利益。一些国家的选举,往往带来战火或暴力,无非都是利益集团为了保住自己的利益而已。
     
    因此,好多人都喜欢家天下,自己和子孙后代永享荣华富贵。哪管别人死活?如此,则造成种种不公平、不公正。
     
    请读者扪心自问,你是不是也想家天下?如果不是,则大有希望了。
     
    有理性思考的人,都会好好思考这个问题。
     
    5、想家的时候
     
    每年这个时候,我最想念家乡,想念母亲,想念热腾腾的饭菜,想念红通通的火炉。
     
    可我身不由己在外游荡了将近9年。留在母亲的时间越来越少,最近两年也没有回家过年。去年在香港,今年将在深圳。
     
    人总有无可奈何之时。网上流行着“有钱没钱,回家过年。”可是,没那么简单。
     
    每次回家的旅途总是充满惊险、疲惫和永不休止的拥挤。这个社会真是太残忍,穷人就是富人的陪葬品。
     
    前不久看到新闻,安徽芜湖的女大学生被挤死的事情,让我内心一阵阵酸痛。家属还对媒体说,对铁路部门的善后工作感到满意。可是,钱真的买得起人的尊严、人民的权利吗?能够掩盖国家垄断企业的无耻、能够麻痹善良老百姓的良知吗?在这个穷人如同草芥的世界中,每个人只有穷尽毕生力量,才能生存下去。而所谓的公平、公正、自由、民主,已经被可怜的生存问题抛诸脑后。可怜的国人啊。
     
    这种愤青的想法,其实真的很可笑。“天不变,道亦不变”。又有什么用?
     
    看看网上说的,黄牛党如何倒卖火车票的?售票员是多么没素质的?可是没办法。你能造反吗?你能对抗国家机器吗?你只能忍气吞声,只能自认倒霉,只能疲于奔命,只能自叹弗如。
     
    人不能选择。
     
    虽然我爱我的母亲,思念我的家乡,可我无法回家。在想家的时候,我就想到“月子弯弯照九州,几家欢笑几家愁;几家夫妇同罗帐,几家飘零在外头。”还有众多人和我一样一起飘零在外,自然我也不再孤独。“吾道不孤也”。
     
    刚看到表妹的日志,若有所思,即有此文。
     
    6、愤青,太愤青
     
    在这个弱肉强食、尔虞我诈的社会里,过于同情心往往没有用的。没有人理睬你,也没有同情你。原来,尼采说的很对,上帝已死。
     
    在茫茫众生只顾自己的生存与荣华富贵之时,谁还会思考这个世界之上、这个假象之外的问题?在物欲缠绕的今天,谁还会仰望深邃的夜空,思考内心深处的道德律令?
    鲁迅说,“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可是,在这样的世界中,每个人都习惯了逆来顺受,习惯了做个顺民,习惯了不平等与不公平,习惯了压抑和愤懑。
     
    然而,从普罗大众的角度去看,所谓公平、自由等等,均是水中花、镜中月;均是拉着虎皮做大旗。小民只要安安心心过日子,平平安安度春秋。有饭吃,有钱花,就OK了。少惹麻烦,更不能惹官府的麻烦。能保平安就好。
     
    有段很经典的话:
     
    “起初他们迫害共产党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马克思的信徒;后来他们迫害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日耳曼人;再后来他们迫害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牧师;最后他们迫害到我头上,我环顾四周,却再也没有人能为我说话。”
     
    但愿与有志者共勉。
     
    7、看啊,这个人!
     
    Ecce, Homo!
     
    审判和杀死耶稣的彼拉多,问耶稣:“你是犹太人的王么?”
     
    他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他来到这个世界,是为了挑起纷争,是要人们妻离子散。他是一个不合时宜的人,是一个异类,或者疯子。
     
    谁都知道,一个思想和举止不合群的人,往往会带来骚动和不安,会对本来的意义和秩序带来威胁。一个活在不属于他自己的世界的人,往往就是如同万绿之中的一点红,如同浩瀚星空中最明亮的星星。
     
    然而,这种人只有一种结果:被众人杀死。
     
    是嫉妒,还是愤怒?
     
    特立独行,我行我素,狂狷狡黠。有黄花白发相牵挽之洒脱,有戴月荷锄归之清幽,有马裘换酒之豪情,有“我可杀不可去,头可断面身不可辱”之凛然,有我自横刀向天笑之大义,有人生自古谁无死之明志。
     
    有些人注定不是活在当下。他不属于这个世界,不属于这个时代。
     
    是做“这个人”,还是众人之一个?
     
    此即To be or not to be,对于我而言,意义重大,不可不察。
     
    8、十个海子
     
    1989年3月,距离查海生在山海关卧轨自杀还有12天,他写了一首诗,叫《春天,十个海子》。
     
    诗中说:
     
    春天, 十个海子全都复活
    在光明的景色中
    嘲笑这一野蛮而悲伤的海子
    你这么长久地沉睡到底是为了什么?
     
    没有了那种“面朝大海、春暖花开”的喜悦,没有了“喂马、劈柴、周游世界”的豪情,没有了“亚洲铜”的壮烈,没有了“麦子、大地和村庄里四姐妹”的浪漫与质朴。
     
    内心里充满的只是忧虑、不解、悲伤与憧憬。
     
    那是一个什么样的时代?
     
    随后过了3个月,即发生了XXX事件。众所周知,这个是一个历史性的转折。知识分子自此低下他固执而清高的头颅,不再过问权力、意识形态与国事。
     
    海子仿佛就是夜空东方的启明星,一枚冉冉升起随即消失的信号弹。
     
    知识分子斯文扫地,不再承担任何道义与使命。在道路以目、莫谈国事的环境中,知识分子要么躲进小楼成一统,要么随波逐流、麻木不仁,要么随声附和、甘做人奴。
    这是一个转折,也是一个昭示。海子以其死亡作为一个崭新开始的标志。他不属于这个时代,他的时间在未来。
     
    海子的家离我的故乡不远。在家乡话中,海子即是螃蟹,一种无拘无束、横着走路的“横行介士”。小时候,我常常去小溪里抓螃蟹,搬开石头,就看见小螃蟹夺路而逃,这个时候我们常常就把它逮个正着。
     
    作为诗人,知识分子,海子有着天生的洒脱与担当。无拘无束,敢爱敢恨,是诗人的宿命与天性。
     
    那么,是谁杀死了海子?
     
    是山海关上的火车吗?还是他自己?
     
    每当我想起“十个海子,全部复活”的时候,我的心就隐隐作痛。在这个时代,个体并不属于他自己;他被一股力量给扭曲、变形、重塑;个体无法选择,他被一只无形的大手掌控着。我们无法逃脱这个命运:自己是自我的牢笼。
     
    在长达2000多年的帝制所遗留的种种余孽中,在现代性的种种摧残下,个体不过是一个棋子而已,当下的生存不过为了填补存在链条上的一环。
     
    每个人都在积极思考,如何出人头地,如何光宗耀祖,如何积累财富,如何改善生活。这是对的,但不仅仅如此。
     
    在茫茫物欲大海上漂泊的人们,当看到彼岸上的灯塔,以及靓丽的风景。
     
    人活着,不仅仅为了装点这个世界、成就别人的风景;也要思考,如何超越自我、逃脱宿命。
     
    9、平生三恨
     
    最近翻了一下顾颉刚《自述》,里面提及,其在十二岁时,就有三恨:“恨不能战死沙场、马革裹尸,恨不能游尽天下名山大川,恨不能读尽天下图书。”想想就觉得不简单。我自忖,我小时候怎么没有这么大的志气呢?原来,人家是个书香世家,父母、亲戚、朋友,大都饱读诗书、才华横溢。所谓近水楼台先得月。
     
    想想我的出身。听说我爷爷只是一个保长,算是一介武夫。父亲小时候应该读过书,但是因为爷爷生病而中止。而不见得有什么学问,倒是迂腐得很。在穷乡僻壤的小山村,光讲道理是没用的。孔子的圣贤书再好,也比不过强人的拳头和阴险的心计。
     
    家势的没落似乎是必然的。风雨飘摇,三天吵嘴,两天打架。这种环境中,我的愿望不过是希望家里早点富裕起来,以免别人的欺负。希望能够扬眉吐气,在小山村中有个立足之地。
     
    我常想,井底之蛙常常有其必然性的。环境常常觉得了一个人未来的性格取向。当然,我也知道,人也会变的。
     
    上了初中,恨不能立即考上高中;
     
    上了高中,恨不能考上理想的大学。哪有什么远大的理想?
     
    上了大学,就希望能上研究生;上了研究生,就希望能找到好工作。
     
    我想,现代人大部分就这样为了现实问题,而再没有了顾颉刚的“平生三恨”。而且,你恨了也没用啊。你能实现吗?你说恨不能杀尽天下所有贪官。这个现实吗?你说,恨不能报效祖国、为民请命。可能吗?
     
    小学时,有课文讲周恩来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现在想起了就觉得好笑。当一个人食不果腹、衣不蔽体的时候,他会立志为国家富强而读书?
     
    然而,当一个人衣食无忧、大腹便便的时候,他会不会如此立志呢?
     
    实际上,几乎没有的。中国人向来是最自私而虚伪的,说起来冠冕堂皇、皇皇大论。可其目的无不都带有私心、私利。无论是读书报国等等,谁都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或者为了一个团体,或者为了子孙的利益?哪有为了百姓、为了国家、为了民族的人?
     
    更何况,百姓、国家、民族又是什么?
     
    你只要想想那些太子党,那些名人之后,那些利益集团,你就知道,他们先人的努力没有白费。没有他们先人的努力,哪有今天的锦衣玉食、香车美女、养尊处优?同时,没有他们先人冠冕堂皇的“立志”、“恨不能”,哪有今天的荣华富贵?
     
    所以,作为一个最真实的人,我承认自己没有什么大志。我的志气很小,也很低,但我不觉得可耻。因为我不觉得大志的人,是怎么高尚和令人尊崇。
     
    末了,想起了三国里的曹操,人家说他“乱世之奸雄,治世之良臣。”他自己是想做点事,人家不让,环境不让,最后也只能如此了。我想,每个人都是如此吧。那些为先人天花乱坠的人,恐怕一方面有违人之常情,另一方面则肯定另有目的。
    January 24

    转移阵地

    最近发现自己开的博客太多了,太分散,无力经营。现在只在QQ Zone上写日记。
     
     
    再者,很快就回北京了。上MSN不方便。
    January 14

    碎语几则


    1、出卖自己

    总是感觉自己一来到这个世界,就已经把自己出卖了

    从那个“自己”开始,我就已经不是我自己;我需要将自己的肉体和灵魂,交给这个社会,这个世界,这个早已存在的人群。

    在我未出生之前,我不知道我要来到何处、要来到什么时代,也不知道自己的到来是喜,还是悲,更不知道业已存在的这群人会怎样“塑造”我这个“赤裸裸”的人。
     
    若干年后,他们通过文化、习俗、教育、媒体、社会引导等方式将我“打扮”成他们喜欢的模样:按照他们的方式说话、做事、思考,按照他们的方式将自己变成他们的奴隶,为了他们而出卖自己。

    我成为了这个庞大人群的一份子。如果没有那个机遇,我可能就成为千千万万打工族的一员,为了10%的GDP增长率而贡献自己的血汗。在我每领一份工资、每购买一次生活用品、每次乘车、每次打电话等之时,我就为他们贡献了自己的一份购买力。而这些购买力最后就成为公务员工资、百万富翁的资产的最终来源。
     
    有些人注定要成为工蜂,或者工蚁。这是他们的命运。

    我打一出生就知道自己的命运,不是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也不是掌握上帝的手中,而是掌握在他们的手中。

    谁都知道,这块土地属于我们,这块天空也属于我们,可是我们自己却不属于我们自己。我们为了那可怜的面包,为了得到他们吝啬的施舍,而出卖了自己。
     
    谁能告诉我,他的“自己”是什么?

    有哲学家说,人是“自我”的奴隶。实际上,“自我”并不是自己的“自我”,而是历史、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等共同塑造的“自我”。而这些往往就是“他者”有意识、有目的、有组织、有系统的形构起来的。

    人实际上就是“他人”的奴隶。

    每当我想我自己为什么存在在这个世界,为什么要如“他们”那样所谓的“奋斗”、“努力”时,我都感到莫名的悲哀。

    人这一辈子连自己都不清楚自己是谁,难道不是最大的悲哀?
     
    当我明白了这一切,可我依然无法反抗。
     
    大部分人只会安然,只会遵从,只会在既有的条件之下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谁去思考,该如何建造一个合理的社会、一个合理的制度?谁去思考,让自我真正得以释放,而不是让大部分人注定一出生就出卖自己,成为另一部分人的“奴隶”或“财产”。

    我不明白,为什么所有人面对这种混乱不堪的状态都很坦然。连知识分子也依然得意忘然。

    谁会有超越时空的思想,谁会有人之上的智慧,谁能真正洞察这个世界的“恶”,谁能真正同情像我这样的“迷途者”?

    2、三鬼

    鬼话:如今媒体上所说的话,全是假话、空话、套话、体面话、无聊话、白痴话,但均是“重要”。强奸民意,不若如此。每时每刻在此情景之下,全在潜移默化之中被洗脑。可大部分人竟全然不知。竞相说起了“鬼话”。可悲乎!

    鬼人:在如此分裂的现代境遇中,全被金钱包围,生也为了钱,死了为了钱。人们为了有限的资源,千方百计,无所不用其极。眼光向下,锱铢必较,勾心斗角,尔虞我诈。竟然全心向着金钱,如同万蛆向矢。“莫问国事”。我辈只是“单向度的人”。也就是“鬼人”。只有躯体,没有灵魂。如同《聊斋》中的“无头鬼。”

    鬼村:农村的攀比浮夸虚荣之风,自古有之。如今,愈演愈烈,竞相盖起华丽小楼。然农村人不断流向城市,渐渐人去楼空。但为了炫耀财富地位荣誉,仍不断有高楼拔地而起。“农民一去不复返,此地空留小洋楼。”到最后,只能留给鬼和可笑的“面子”住了。

    此所谓“三鬼”也。所谓,鬼者,阴阳二气之良能也,鬼者,归也。无奈在如此世界,阴阳失调、人心不古、政治险恶、社会压抑。人之灵魂早期出窍不归矣。吾辈饱肚圣贤之书,却无奈独自扪心自喟。先忧后乐,茅棚秋漏,不若一脱成名、一举留史。
    千古幽情,全在一梦;三鬼纠缠,憔悴仓惶;敢问来者,何时警醒?

    3、四蛊

    蛊者,音古,毒虫也,奇毒无比,古人常用之消灭异己,所到之处,往往尸骨无存。故民间常谈蛊色变。

    今之蛊者,有四:

    其一曰“税收”。税收猛于虎也。更可恨的是,吾辈纳税人,竟不知自己所贡献者,用于何处?有何收效?相反,拿吾辈税收者,竟充作一己或一群私囊。不得已,拿出些微以反哺民众,尽似施舍、开恩!殊不知这些财政、税收,无不出于吾辈贱民。所谓本末倒置、忘恩负义、得意洋洋者是也。无奈人家拿着枪或国家威权,还有什么办法?

    其二曰“城管”。所谓城管者,即土匪也。以维护城市为噱头,无恶而不作。可怜四处谋生之游贾走贩,赖以生计之商品全被抢去。《卖炭翁》中所谓“半丈红绫充碳值”是也。可人家还总算给点东西,现在的城管不仅抢东西,还打人!孙志刚就被打死。城管之外,联防队员亦此类毒虫。警察,亦是此类。

    其三曰“官员”。脑满肠肥者,盘剥民脂民膏者,当属此类人也。倚仗手中权柄,倚仗枪支弹药,视百姓如同草芥,对上欺瞒,对下恫吓,不学无术,糜烂不堪,作威作福。管家意识、家长意识浓厚,万民仿佛家奴。官商勾结,无恶不作,霸占土地,抢夺利益。谎话连篇,脸皮奇厚。一人得道,鸡犬升天。

    其四曰“垄断”。垄断企业,诸如电信、电网、交通等等,垄断经营,独断专行,私定价格,无视百姓死活。投诉无门,垄断有理。百姓生活成本增加,实则这些垄断所为。然国家、政府者,莫不是最大垄断企业也。

    此四蛊者,横行天下,一日不除,百姓难以安居乐业,天地难以清宁休乐!勖哉!同道君子!...

    4、五马分尸

    细想现代社会,虽是晚清以降数代中国人梦寐以求者,却未必是我心中的理想之世界。是否越现代、越科学、越进步,人就越幸福、越开心、越快乐?

    如许多研究近代中国学者所谓,没有西方列强的进入,中国可能会一直停滞在“中世纪”。尤其是中 共,力主实现四个现代化、实现民族的自强、以至于与西方列国分庭抗礼。

    然而,西方的社会发展必然是我们的样板吗?我们为什么必须砍掉我们的头颅,然后嫁接上一个洋人的首级?

    是否世界的发展必定朝着一个方向?

    可我早已讨厌这样的社会:无数小鬼,将我的灵魂和肉体,在那里煎熬、捣碎、蒸煮、割裂、凌迟、腰斩。

    所谓五马者,即五魔、五鬼、五妖、五怪者也。

    其一谓“死亡”。现代人因精神空壳,而无法坦然面对死亡。在缺乏宗教等精神慰藉之下,死亡就成为毒药一般浸淫人心。由死亡所带来的存在空虚感,早就着现代人精神的流浪和无根。活着在此世,即意味着向死亡摆渡。现代人终于明白死亡是人的最终目的。因此,种种荒谬不稽之行为由此而生,诸如各种恶性犯罪、各种违法道德伦常之行为等等。死亡所带来的正是人对自身存在之“空虚”的恐惧。

    其二谓“疾病”。现代人因为满足一己食欲,无所不食;又因为满足口腹之欢,各种工业食物尽入口中。又因工作繁忙、压力骤增、缺乏交流与释放之机会,各种疾病由此而生。其中肉体之疾病,癌症为大者;精神之疾病,心理疾病为大者。而为了保生、养生以及为了容颜常驻,各种手段尽出,无所不用其极。人之胎盘、猴之大脑、虎羊豹牛之鞭者,尽入人之腹。疾病之威胁,犹如定时炸弹。现代人为了对抗疾病,只能依靠医学。现代人之疾病,往往因为环境之破坏、人伦之倒置而成。疾病所带来的正是人对自身存在之“缺陷”的恐惧。

    其三谓“无序”。现代人为了追求个性、标榜自由、宣扬独立,不得不做出一些惊世骇俗之举,诸如脱衣服、滥交、造假新闻等等。在缺乏传统道德约束之时,各种狭隘的个人主义横行。缺乏对他人、对社会、对国族之关心与认同,纯粹自我为中心,为所欲为、随心所欲。这种看似“个性”与“自由”之行为,实则是危害公共安全、秩序与道德之毒瘤。在传统宗族、家庭血缘关系瓦解之时,传统中的秩序社会亦土崩瓦解。然而,各路专家矻矻于论证社会治理之要法,所谓以法治国、以德治国、和谐社会等等。难道不是对现代社会“无序”之“剜肉补疮”?无序所带来的正是人对自身存在之“恶”的恐惧。

    其四谓“金钱”。现代人惟钱为目的,仿佛从出生到死亡,均为了金钱。而现代社会,亦以此塑造出金钱万能主义者。权、钱、名、色、利者,互为表里。钱者,万物之主宰也。孔方兄者,如今之皇上也。为了金钱,各种恶性不举自现。而现代社会,统贯人之一生者,即以金钱为航标。教育者,即为金钱之投资也。在现代社会,没有金钱即没有生命。没有工作,即没有呼吸。谁还能“一蓑风雨任平生?”谁还能“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谁还能“一瓢饮,一箪食?”

    其五谓“意识形态”。现代人标榜民主,却不知所谓民主不过比帝制更改了一个名称而已。无论在何种制度下,大部分现代人充当了意识形态的“木偶”而已。看似民主社会,实则是无法认清什么才是自己的思想;以为自己所想,就是自己的想法。意识形态给现代人从小到老所灌输的,不过是看似理性的思维习惯。因此,意识形态如同无形中的“上帝”,控制了所有人的大脑;又如特洛伊木马病毒,无法清除。意识形态之间的斗争,犹如五十步笑百步。那些政客,如同肥壮的巨大寄生虫。通过文公武宣,控制选民。现代人实际上就是他们的提线木偶。

    前三鬼,业已从本体论、美学、伦理上破坏现代人的真、美、善。后二鬼,则力将现代人置于控制之牢笼。

    此五鬼者,一如五马分尸,将现代人分成鲜血淋漓之碎块也。可不惧乎?